钓鱼执法什么意思?地下车库查酒驾是否涉“钓鱼执法”?能否判处刑罚?

近日,山西运城的王先生发文称,自己和父亲在外面吃饭喝了点酒,返回的时候由父亲开车。进入地下车库后,担心父亲驾驶技术不过硬,就换为自己驾驶,在地下车库挪车入位。刚准备倒车,就被埋伏在车库的交警查获,结果呼气酒精含量和血液酒精含量均超过八十,被刑事立案侦查,觉得比较冤枉!

对此,网友褒贬不一,有的觉得存在钓鱼执法的嫌疑;有的觉得车库内查酒驾,明显多此一举;有的觉得没毛病,只要涉及交通安全的地方,都有权力查酒驾;有的认为车库内发生剐蹭,交警需要定责,酒驾当然也可以查。

我觉得,网友说的都有道理,但查酒驾本来就是机关的职能,只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都可以查。比如,厂区内的道路,如果确实存在厂区内酒驾的情况,办案人员确实可以深入厂区查酒驾,这个没有违法,也不存在钓鱼执法。

所谓钓鱼执法,是指办案人员设计一些环节或者情节,引诱当事人违法犯罪,然后再以执法者或者司法者的身份进行调查处罚。这种瞬间身份的转换,就是我们所说的钓鱼执法。

比如,交警以老百姓的身份正在打车,突然一辆黑车停下来要拉人,然后被交警查处,就不是钓鱼执法。再比如,交警以老百姓的身份打车,路边的私家车本来不做生意,但交警反复说自己有困难,着急走,请求对方载客,对方同意后交警亮明身份执法,这就是钓鱼执法。

可见,交警在地下车库酒驾执法,并不属于钓鱼执法,山西王先生也没有遇到钓鱼执法,而是交警正常执法。

王先生涉嫌醉驾,肯定涉嫌违法犯罪了,这是毫无异议的,因为这是刑法的规定。既然是违法犯罪问题,自然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

王先生属于在地下车库停车入位,属于危险驾驶案件细则中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处理。

所以,这个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侦查,也必须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发现,王先生确实属于挪车入位,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可以撤销案件,对王先生没有任何影响。

另一种则是简易程序处理,呼气显示涉嫌醉驾,核查发现就是挪车入位,情节显著轻微,批评教育为主,不作任何处罚。

这里面还有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即使不做犯罪处理,不进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否必须落实。像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从业禁止,罚款等等,都是对当事人有一定的影响。

这个问题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仅仅规定了挪车入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但并没有明确不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这就要看当事人的运气了,还有就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了,执法者不同,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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