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A行政机关对甲某的案涉建筑物实施了拆除,甲某因对拆除行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A行政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故判决确认A行政机关拆除甲某案涉建筑物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甲某向A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但是A行政机关认为案涉建筑物在建设时未办理过建设用地手续、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亦不符合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均未经过规划审批,故于2020年7月30日,A行政机关作出向甲某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认为甲某案涉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故对甲某提出的损失不予赔偿。甲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是指个人因信赖行政主体的授益性行为、承诺或规则而产生或可产生的利益。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二是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建筑物并未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且甲某亦未提供案涉建筑物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建筑物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可获得国家赔偿“合法信赖利益”范围。涉及违法建筑案件中,执法部门未及时予以发现并查处,并不能因此而对违法建筑享有合理依赖利益。
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都属于国家责任的范畴,两者也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都是基于对公权力行使造成损害的救济,都要由公权力主体支出一定的费用来弥补损害。但两者也存在诸多差别,最为核心的是引起损害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系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国家补偿则是由合法行为所引起,系对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行政补偿是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的相对人权益损失或者因相对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就行政领域而言,究竟应当寻求行政赔偿,还是寻求行政补偿,依赖于一个行政行为究竟属于违法还是属于合法。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通过行政赔偿程序寻求损害赔偿,而不能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寻求对损失的弥补。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所以,在明律师在这里提醒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是普适性的原则,它有着严格的适用准入条件。特别是在涉及房屋建设的时候,不能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觉得可以躺在权利上睡大觉,还是要做好法律规定的规划审批手续,这样才能避免突然某天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命运,提起行政诉讼后却得不到相应赔偿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