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室、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和专业化分公司)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D、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完善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四条 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室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职责,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共同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层层负责、人人把关、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局面。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完善、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险性事件,杜绝亡人事故。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事故事件类控制指标和管理类控制指标。
1.事故事件类控制指标主要包括:人员伤亡事故控制指标,险性事件控制指标。
2.管理类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率,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签订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控执行率,安全教育培训、岗前交底和持证上岗率,劳务队伍进场安全条件核查率,安全经费提取与使用率,特种设备进场检验合格率等。
第七条 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室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目标,逐级签订覆盖一线劳务作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全员安全行为与个人收入、岗位考核、单位评先相挂钩的考核评价机制,实现对全员的安全行为的有效监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八条 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属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应参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以及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总部各部室及相关人员组成;公司设置安全监督部,配备不少于6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产值适当增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明确1名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配备1名安全总监,3-5名片区安全总监,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得兼职。
3.所属各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配备1名安全总监,1名安全科长(安质科长),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配齐配强其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选用敢担当、负责任、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不得兼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安全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覆盖所有层级、全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通过安全目标分解、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等方式,构建“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1.确保国家、行业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部门的决策部署在公司全面贯彻落实。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党委常会议事范围,并明确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
3.主持召开公司党委会议、执行董事会议、安委会会议等会议,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决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4.负责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组织审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督导实施、定期考核。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监督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8.保证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使用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落实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过程中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11.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1.主持或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季度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安全生产专题学习,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奖惩事宜。
2.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3.按要求组织成立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推进班前教育全覆盖。
6.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保证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8.组织建立并落实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9.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抽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在政府部门领导下,组织或协助开展事故救援、事故调查、整改措施落实等工作。
第十六条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1.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具体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及时传达政府部门、上级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及有关领导批示、要求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3.组织实施公司安全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和奖惩兑现。
4.参与审核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督促安全生产经费落实。
5.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导班前教育全覆盖,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6.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相关会议,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开展考核评价,适时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8.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人事任命、工资调整、绩效奖励等事宜的研究讨论,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9.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监督部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查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
10.监管所属各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及履职情况。
11.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总工程师
1.对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2.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技术领导工作。
3.负责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审批。
4.领导或组织关键、重点安全科学技术攻关活动,推广“四新”技术应用。
5.参加公司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6.对公司重难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7.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技术支持,提出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安全总监
1.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2.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建立完善安全考核和奖惩机制,并监督落实。
3.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研究,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5.参与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命、工资调整、绩效奖励等事宜的研究讨论,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6.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监督检查人员履职情况。
7.监督所属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指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8.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主持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 片区安全总监
1.在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安全总监指导下,建立健全本片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正常运行。
2.定期对片区项目进行安全巡查,原则上每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并依据检查情况采取对应措施。
3.督促片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
4.参与编制、审查片区项目危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参加片区项目重大安全风险源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5.组织开展片区项目安全专项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监督片区项目做好重大风险源动态识别、评价和控制;督察片区项目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形成闭环管理。
6.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结合片区项目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改进措施;参加片区项目关于安全工作的专题会议,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工作要求和意见,并留存会议记录。
7.主动与片区项目业主、监理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区域总部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参加片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集团公司、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会、事故约谈会、警示会等专题会议,并督促管理要求、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及反馈等工作。
8.收集总结片区项目施工管理与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及时汇总、推广。
9.服从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的临时安排,参与其他片区的帮扶指导。
10.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片区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参与安全事故救援和内部调查处理,制定实施各项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11.及时、如实报告片区项目的险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实施各项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12.根据片区项目安全生产实际,向公司提出是否进驻工作组、是否撤换相关责任人等意见和建议。
13.有权制止和纠正片区项目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等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的行为。
14.有权对片区项目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的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并下发隐患整改处罚通知书。
15.有权对违章违规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的片区项目作出责令整改、停工整改和经济处罚等处理措施。
16.有权对片区项目施工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防护、安全投入和重大风险控制等进行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
1.组织制定企业经营方针,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及时掌握安全信息,在指导和组织投标过程中,负责审定标书中的安全生产内容,按要求将劳动保护费用纳入标书中。
3.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济师
1.将安全管理内容纳入经济责任制管理,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
2.领导和组织审查各项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协调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管理工作。
3.领导和组织审查企业经营计划时,要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
5.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师
1.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2.审查企业经营计划时,要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保证奖惩落实到位。
4.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状况,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5.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二十三条 纪委书记
1.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贯彻落实。
2.对收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举报、投诉等进行调查。
3.参与公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4.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会主席
1.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认真履行群众监督权,对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和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协助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自防、互防能力。
4.参与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5.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二十五条 副总工程师
1.协助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2.参与制订、修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3.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4.参加公司重难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保证措施的论证。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技术管理部
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组织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负责技术方案预控的组织协调工作,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2.参与公司的安全专题会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负责公司所属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到位。
4.对公司重难点工程和重大安全问题进行技术攻关,负责“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交底。
5.参加公司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与审核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6.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事故救援方案,并参与抢险救援。
7.参与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原因分析中涉及现场布局、营区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和防洪防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部
1.监督落实国家与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2.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协助总经理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季度分析会,督促所属各单位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月度分析会和季度考核会。
4.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组织签订年度安全包保责任状,落实对总部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
6.组织、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室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实现班前教育全覆盖。
7.组织开展对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主要领导牵头日巡查全覆盖制度的落实,督促所属单位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8.建立健全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所属各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督促、监督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合理使用。
10.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
11.推进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公路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年度审核,维护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资质证书等级。
12.负责公司住建、交通、水利部门“三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注册、延期、变更、注销等工作。
13.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开展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落实事故责任。
14.制止和纠正公司所属各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5.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质量环保监督部
1.了解、熟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从质量方面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2.参与公司缺陷整治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3.根据公司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4.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与审核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5.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分析。
第二十九条 设备管理部
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特种设备和大型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参与审查公司大型专用设备的新装、拆装和改装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公司大型专用设备的定期技术检验、性能试验和负荷试运转等工作。
3.组织或督促所属各单位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督促所属各单位开展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4.参与公司安全检查工作,对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危险源识别与控制,并对检查出的设备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6.负责公司范围内所有交通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
7.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对事故原因分析中设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物资管理部
1.确保所属各单位购置的物资、材料等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2.监督检查现场物资储存、运输中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安全防护物资和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和发放等工作。
3.负责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对爆炸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加强火工品库房管理,严格执行库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合理、安全堆放物资材料,配齐消防设施,确保通道畅通。
5.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安全检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
1.传达并督促落实上级单位、公司相关会议精神和领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决议、指示批示等。
2.参与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重要会议、活动,负责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3.参与审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参与推广总结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5.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食堂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食堂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
6.及时收集、反馈职工群众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赔偿事宜的来信、来访、投诉。
7.负责公司总部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8.负责公司总部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督导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9.负责公司总部消防、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
10.负责按照公司需要,与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公安部门对接,牵头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四大员(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培训取证、证件延期、日常管理以及企业爆破业绩的收集、整理、维护等工作。
11.负责所属各单位火工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以及交通运输、消防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12.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
1.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确定编制定员,配齐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人员。
2.制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责任部门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取证工作。
3.组织开展评先评优、干部考核、薪酬分配时,设定安全生产业绩内容,必要时可行使安全管理一票否决权。
4.与职工签订合同时,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权利和义务。
5.根据公司安排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
1.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2.审核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专项预算,监督所属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费用专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3.协助办理安全奖罚兑现业务,按规定拨付安全奖励经费,配合清缴对事故责任单位或人员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计量测试中心、测量大队
1.督促执行试验检测、测量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2.加强试验、测量人员管理,要求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人身安全。
第三十五条 工程经营部
1.组织或开展重大工程项目投标时,应评估项目的安全生产风险,充分考虑企业的施工能力和安全生产管控水平,确保报价中包含合理的安全生产费用。
2.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安全管理三类人员的培训需求,并配合做好培训考核与取证工作。
3.参与审核公司安全管理重要事项,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六条 经济管理部
1.组织制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核查其准入资信、安全管理条件等。
2.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权利和责任。
3.在工程项目成本测算中应明确安全措施费用。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提出改进措施。
5.在变更索赔工作中应考虑安全措施及经费投入的合理性。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
1.审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使用,并提出评价和改进建议。
2.审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情况。
3.审核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专项预算,监督所属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费用专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三十八条 法律合规部
1.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法律咨询,协调处理安全生产法律纠纷案件及内部法律纠纷。
2.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授权委托书的法律合规审核。
第三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发挥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在“四好领导班子”“创先争优”等评选中应把安全业绩列为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宣传部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的生产路线、方针、政策,倡导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2.协助开展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做好重要安全法规与制度的宣传报道。
3.负责安全生产典型事例和成功经验的对外宣传。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协调处理,负责对事故舆情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
在巡查监督检查中,了解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线索,根据规定办理移交。
第四十二条 纪委执纪审查室
对信访审理部门移交的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访举报或问题线索,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职级审查。
第四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
1.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及考核进行再监督。
2.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移交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访举报或问题线索,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移交承办部门。
第四十四条 工会
1.参与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收集员工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职工工伤保险缴纳报销情况进行监督。
4.监督所属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防寒降暑等物品的配备和正确使用,维护员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合法权益。
5.督促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6.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发展规划部
1.负责将企业安全生产发展相关内容纳入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组织评估并制定措施,有效规避并购、改制、重组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3.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角度对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管控措施和实施效果提出建议和意见。
4.将安全管理经验和成果作为企业管理创新评选及现代化管理成果的重要内容。
5.在组织企业资质申报、年检、升级、增项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
1.组织开展公司重、难点工程技术攻关,为生产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2.负责安全科技攻关,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工作。
3.参与制订、推广安全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4.将安全管控措施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编制,在进行研发项目督导、推进、验收时,同步对安全措施进行督导、推进、验收。
5.按规定参加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组织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
6.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参与审核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7.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分析技术原因,提出整改技术措施。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负责公司员工工伤认定有关资料的收集和上报。
2.参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与改进,并根据项目需要组织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测。
3.负责对接卫生系统,参与或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条 信息化管理部
1.负责公司视频会议系统的运行维护,为公司生产安全视频会议召开提供技术保障。
2.负责为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推进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化应用,对研发、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提供业务指导。
4.协助业务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信息化先进管理经验。
5.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四十九条 团委
1.抓好团员、青年的安全教育培训,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
2.会同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做好青年和青年集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的选树和推荐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本部门人员履行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对所属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持续改进。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并监督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组织制定并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依据工程项目特点,组织编制施工方案,确保科学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效益的关系,把安全工作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积极开展预测、预防、预控活动。
5.组织项目人员参加上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项目安全生产专题会、月度分析会和季度考核会,对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6.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安全检查,对每日安全巡查全覆盖负领导责任,每月参与日安全巡查全覆盖次数不得少于6次,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7.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8.组织编制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落实三级班前教育全覆盖制度。
9.组织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10.对分包单位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1.对因违章指挥、决策失误、管理不当等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
12.组织建立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监督落实。
13.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组织现场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第五十二条 项目党支部书记
1.监督并保证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在党员选拔及评先活动中,把安全工作业绩列为考核重要内容。
3.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组织开展“三无”(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活动。
4.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问题。
5.参加本级及上级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6.如遇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做好员工思想情绪的稳定和恢复施工生产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项目安全总监
1.项目安全总监是项目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对项目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2.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策划和部署,并监督落实。
3.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和监督指导项目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推进“全员履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运行。
4.监督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组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等工作。
5.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项目生产安全状况,并提出相应问题的解决方案。
6.组织制定审查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日常保卫、消防等方案及措施,并监督落实。
7.结合项目特点参与编制专项方案,并对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8.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组织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组织且参与日安全巡查全覆盖次数不得少于15次,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停工整改,并向项目经理汇报。
9.协助项目经理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经费的投入和使用。
10.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监督检查各级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11.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总工程师
1.项目总工程师是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 在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2.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设计等要求,组织工序质量验收工作,消除因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
4.参加上级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参与项目安全生产专题会、月度分析会和季度考核会,对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5.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时,要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主持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7.参加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每月参与日安全巡查全覆盖次数不得少于6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8.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防范措施。
第五十五条 项目现场副经理
1.项目现场副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施工生产时,应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
3.抓好安全教育培训、文明施工和标准化管理,认真落实“三工” 规定(工前安全讲话、工中安全检查、工后安全讲评)。
4.参加安全检查,参与责任区域每日安全巡查全覆盖,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督促责任人落实隐患问题整改。
5.支持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权。
6.按时参加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与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7.对分管的劳务队伍严格监督管理,加强过程安全监控。
8.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安全质量部门
1.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掌握项目安全动态,及时分析现场安全形势,提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3.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三级班前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确保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上岗。
4.协助安全总监开展危险源识别、分析与评价,建立本级生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高风险作业工点管控记录,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参与每日安全巡查全覆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检查、验收。
6.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参加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实施。
8.推进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9.负责现场职业危害与预防管理。
10.负责与上级部门业务对接,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管理精神和要求,并保质保量报送安全管理资料。
11.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专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12.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项目工程技术部
1.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报批和交底培训等工作。
2.参与项目危险源识别、分析与评价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3.负责“五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防洪度汛管理工作。
4.参与项目安全检查活动,对工程技术、防洪防汛、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治措施,并督促落实。对项目及各级发现的隐患问题负责监督整改闭合。
5.负责督促本部门人员组织并指导班组长落实“三工”安全教育,并落实安全技术交底。
6.参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7.参加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参与审核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五十八条 项目设备管理部
1.编制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的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参与设备安拆方案审核、临时用电方案编制。
2.与设备租赁或拆装单位联系,参与租赁合同评审,组织现场大型机械设备、起重设备的验收,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开展设备和施工用电、小型机械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参加项目每日安全巡查全覆盖。
4.参与设备安拆方案的审核,参与项目临时用电方案的编制。
5.参加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参与审核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措施。
第五十九条 项目物资部
1.负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施工机具、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和检测。
2.负责采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3.责现场防护用品的验收和安全使用。
4.安全设施的检查检验,对专业内隐患问题配合整改。
5.负责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安全。
第六十条 项目预算合同部
1.根据工程合同文件,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审查合规性。根据施工计量规则与安全投入,按月进行安全生产费用计量。
2.负责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归口管理,按企业规定选择分包方,负责对分包方进行定期评价和全面评价。
3.依法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4.必须按规定对分包方进场人员和设备进行书面验证,建立、健全劳务人员花名册,确保人证相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定期核查分包单位的上场人员数量、岗位技能和自带设备、机具型号、性能状况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督促整改。
6.参加项目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参与审核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六十一条 项目财务部
1.根据业主计价按规定对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对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专款专用,分类列帐。
2.参加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参与审核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3.负责安全生产奖惩资金的落实。
第六十二条 项目办公室
1.负责本单位文件、记录、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和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安质部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项目部的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和计划,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3.协助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第六十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
2.参与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协助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4.参加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实施。
5.督促落实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实现对高风险作业工点的全程盯控。
6.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隐患整改,复查整改情况。
7.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参与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9.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项目技术管理人员
1.对所管工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2.参与编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等,负责现场作业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3.参加安全生产及技术交底等会议,配合现场负责人对班组及作业人员进行“三工”教育。
4.负责对工班组及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督促落实。
5.参与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参与每日安全巡查全覆盖,对自查发现或各级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
6.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设计等要求,落实工序质量验收工作,消除因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
7.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 项目施工班组长
1.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要求设置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维护。
3.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积极做好班前教育,杜绝“三违”行为。
4.检查班组作业安全,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销号或上报,配合管理人员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如遇安全生产事故,有效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六十六条 项目现场作业人员
1.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并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4.有权对项目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行的应急措施后,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6.如遇安全生产事故,有效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六十七条 所属各项目部应根据公司总部各部室的安全职责,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并细化至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列出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制定考核办法,并严格考核。
第五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由公司和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两级构成。公司和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两级均应成立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各岗位、各人员的安全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 公司和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两级均应建立安全风险建档管理、动态监测、分析和管控体系,综合运用现场巡查、技术监测、信息分析等手段,实现各类安全风险的有效预测和预警。
第七十条 公司和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两级安全管理部门必须设置安全风险专职调度,统一收集、汇总、传递安全风险信息,并监督检查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
第七十一条 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安全风险管理机构
1.公司成立以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安全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的生产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公司安委会各成员及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生产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履行公司安全风险管理的监管责任,开展全公司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指导、督促、考核、协调工作。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日常工作。
2.所属各单位应成立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建立相关风险管理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明确各自的风险管理职责。
二、公司级安全风险管理职责
1.制定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2.组织开展安全风险梳理、识别和评估技能培训,确保风险分级符合工程实际特点,对项目管理及现场施工具有指导作用。
3.指导、帮扶、督促所属各单位落实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及过程管理的各项工作。
4.按照风险分级管理要求收集所属各单位的Ⅰ级(极高)和Ⅱ级(高度)风险,定期召开安全风险调度分析会,总结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理情况,定期发布安全风险管理通报。
5.每季度对Ⅰ级和Ⅱ级风险项目(工点)开展全覆盖安全督查,每半年对Ⅲ级(中级)和Ⅳ级(低级)风险项目(工点)开展全覆盖安全督查。督查情况报公司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并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
三、项目级安全风险管理职责
1.制定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2.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明确每个部门和岗位应承担的安全风险管理职责。涉及高风险作业工点的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应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风险管理措施交底。
3.项目经理(专业化分公司经理)应每月组织召集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安全、技术、设备、物资等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风险梳理排查,并组织召开安全风险调度分析会,动态分析工程自身风险、环境影响风险、作业风险、工期风险、方案风险变化情况,并分析现有的管理措施是否能够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4.每周对I级和Ⅱ级风险工点开展安全风险检查,每半月对所有安全风险工点开展风险检查。每月20日前向公司安全监督部上报Ⅰ级和Ⅱ级风险工点动态监控情况月报,每年12月25日前向公司安全监督部上报本年度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工作总结。
5.对各部门和各岗位落实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实现全员收入与安全行为相挂钩。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应参照集团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划分依据补充规定》(公司安监〔2021〕423号)文件,确定本级安全风险等级,并编制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及关注层级。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从业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四新”安全教育培训、班前“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第七十五条 劳务派遣工、劳务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和相关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统一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组织的培训
1.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负责组织“三类人员”培训取证及证件保管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业务部门对年度新入职大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3.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留存相关资料。
4.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涉及本部门相关业务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十七条 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组织的培训
1.总工程师负责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的交底培训,对“四新”技术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安全总监负责项目级班前教育培训;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现场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指导现场班组长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留存记录;安全质量部负责对班前教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上传信息化系统。
3.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结合本部门相关业务,对劳务队伍及相关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各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全覆盖式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各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内容、要求、课时安排等参照《T十T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公司安监﹝2021﹞706号)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对总部各部室、所属各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督查。对于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情况,视为安全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实施细则》(公司安﹝2021﹞280号)执行。
第七章 安全检查(督查)
第八十一条 公司级安全督查
1.督查内容
包括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人员配备情况,上级文件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巡查监管情况,施工重大方案及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纠正和制止“三违”行为的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安全问题(事件)分析及处理、岗位安全责任考核情况等。
2.基本要求
重难点工程、高风险项目,每季度为一个督查周期,督查覆盖不少于1次;一般项目每半年为一个督查周期,督查覆盖不少于1次。
每次督查前应明确督查项目部、督查重点、督查责任人及督查要求等事项。对于督查发现且须下发安全督查(整改)通知书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签字确认并上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安全监督部负责每月对督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3.问题整改和闭合
对于督查发现的问题,相关督查人员要督促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并关注问题的整改闭环。对于重大隐患问题,由项目经理负责上报书面问题分析报告,并督促限期整改;对于一般隐患问题,由项目安全总监负责上报书面问题分析报告,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八十二条 项目级安全检查
1.复(停)工安全检查
复工前(含管理人员及劳务队伍更换),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应由项目经理组织,会同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设备部、物资部等部门进行复工前的全面安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复工。
停工前(超过3天),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应由项目经理组织,会同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设备部、物资部等部门进行停工前的全面安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停工。
2.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日巡查、月分析、季考评”检查制度,要求每天必须有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行日巡查全覆盖,并留有巡查和问题整改记录。其中:
(1)项目经理(专业化分公司经理)应每月组织至少1次的全面安全检查以及至少6次的每日安全巡查全覆盖。
(2)项目安全总监应组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每周至少1次的全面安全检查以及至少15次的每日安全巡查全覆盖。
(3)项目书记应每月组织至少3次的每日安全巡查全覆盖。
(4)项目总工程师应每月组织至少6次的每日安全巡查全覆盖。
(5)现场负责人及技术管理人员应每天对现场责任范围内进行全过程的带班安全检查。
3.专项安全检查
(1)项目经理(专业化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项目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施工方案执行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项目经理(专业化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项目安全总监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安全检查,主要包括:
施工用电、焊接、电气及电动机具设备管理情况;塔吊、垂直运输机(架)、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情况;既有线、隧道、桥梁施工管理情况;锅炉压力容器运行及管理情况;防尘、防毒、防火、车辆等管理情况;项目驻地及营区安全管理情况等。
4.季节性、节假日等安全检查
项目经理(专业化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安全总监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检查。主要包括:春秋季检查防风沙、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夏季检查防洪、防暑、防雷电措施落实情况;冬季检查防冻、防煤气中毒、防火、防滑措施落实情况;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前后进行针对性安全检查。
第八十三条 公司督查发现问题,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况依据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实施细则》(公司安﹝2021﹞ 280号)进行处罚。由公司主管领导、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季度安全督查分析会。
各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项目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每月对项目、工区、班组的安全工作进行月度分析、评价、考核,并于每月25日前向公司安全监督部上报当月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
第八章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
第八十四条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安全基础建设内容,建立起全员的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标准、全项目的安全技术标准、全工序的安全操作标准,实现工程项目的标准管理和科学管理,使工地达到“五无”目标:即无亡人事故,无施工责任造成铁路行车事故,无机械设备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无火灾事故,无爆破器材被盗和爆炸事故。努力实现安全无事故。
第八十五条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的基本条件:
1.项目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管理制度如下: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和工作程序,重点明确会议的时间、频次、参会人员、议题、签到、会议纪要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制度。项目部各层级间、与分包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内容、签订频次、履行情况考核、奖惩等。
(3)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适用范围、年度计划、支取申报程序与阶段,会计科目及票据,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等内容。根据审批计划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帐。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明确检查的目的、要求、依据、标准、形式、检查内容、分工职责、频次、整改和复查验收以及对检查效果的评价、奖罚等内容。
(5)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工程项目安全事故隐患分级管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方式、治理措施及责任分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时限、措施、资金和责任人等内容。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项目部制定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计划、学时、内容、频次和考核内容等要求,并按要求开展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及安全技能等。
(7)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环境和重大风险源辩识、分析、估测和评估结论审核等管理程序、职责分工、重大风险源预警预控和书面告知等内容。
(8)专项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制度。明确适用范围、编制依据、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安全保障措施、内部审核程序与责任分工、实施管理等内容。
(9)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明确分级、分专业、分岗位交底的程序和内容等,明确交底责任人、对象、方法、内容,逐级交底记录清晰、真实,内容可行,建立逐级交底台账。
(10)临时用电方案。按规定制定临时用电方案,标注用电平面布置图,巡视维修保养记录完整。
(1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明确预案编制、审核的程序要求,预案构成的主要要素、应急处置组织、应急演练培训、方案评审改进等内容,配备兼职的应急队伍和物资,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12)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责任区域、责任人、消防器具配置及维护要求,建立消防器材管理使用台账,绘制消防设施布设图。
(13)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管理职责、登记要求、保养维修以及使用责任人资格等内容。
(1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登记、使用、回收报废等。
(15)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退库和销毁等各项管理细则和要求,制定相关作业标准和岗位操作规程。
(16)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考评制度。明确分包单位的管理职责、考评方式与时间、评价与结果应用等内容。
(1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进场考核、岗前培训、继续教育、人员登记台帐等内容。
(18)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制度应明确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的条件与方式,以及结果的应用等内容。
(19)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应明确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检查的工作计划、内容与时间要求、管理程序与内业资料等内容。
(2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建立事故档案,发生事故及时报告,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21)施工作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施工各工序、工种的具体操作内容、规程流转管理等内容。
2.现场评审考核要点:
(1)实现上级的安全考核目标,没有安全不良行为。
(2)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持证上岗;项目部按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组织机构框图悬挂明显位置。
(4)机械设备管理。建立机械设备分类管理台账;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档案,一机一档;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大型模板、承重支架及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非标准设备,应组织专家论证和验收工作;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经检验合格,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5)施工现场考核基本满足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主要是施工驻地、拌和站、预制场、钢筋加工场的设置与现场管理;施工临时用电按方案的布设和使用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高处、临边等的安全防护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的设置管理情况;施工人员个体防护情况;高处作业情况;模板、脚手架和基坑施工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桥梁、隧道、地铁和既有线施工情况等。
第八十六条 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创建、申报和评审
1.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工地由项目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获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工地的相关资料统一上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公司核实后在年度安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兑现。
2.股份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工地的申报、现场评审根据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评审通过后公司在年度安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兑现。
3.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工地每年组织检查评比一次,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申报,经集团公司评审通过后,在年度安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按照有第一百二十五条兑现。
第九章 施工专项方案实施、报批及监控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施工专项方案管理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集团公司《关于下发T十T局集团公司<施工技术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工﹝2015﹞72号)、《关于印发<T十T局集团公司项目施工技术方案预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技﹝2017﹞315号)、公司《关于印发<施组及技术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工技﹝2018﹞149号)等文件执行。
第八十八条 施工专项方案的实施要求:
1.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因设计、结构和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调整的,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调整方案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2.方案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3.未明确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监督责任人、预警监测责任人或现场监督人员不到位的,不得施工。
4.必须按要求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留存书面验收记录。关键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转序施工。
5.隧道、地铁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确定的劳动力计划表安排作业人员,严禁超员组织施工。
6.必须明确现场应急管理具体责任人和处置权限,现场出现隐情时,必须按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停工撤人,严禁冒险作业或盲目施救。
第八十九条 涉及重难点、高风险工序和点源的在建项目,应及时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和事故易发点检查表,并实行逐级审批报告制度。重难点、高风险工序和点源如下:
1.铁路营业线作业:邻近既有线石方爆破,桥涵顶进,运营线路肩开挖或坡脚挡墙基坑、护锥、路堑、电缆施工,临时道口(平交与立交)施工,电气化带电作业。
2.隧道施工:特殊地质(瓦斯、断裂带、富水砂层、溶洞、软弱围岩、浅埋、偏压等)开挖、支护、洞内运输和塌方处理。
3.桥梁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大吨位制提运架和移动模架现浇梁施工、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刚构)斜拉悬臂浇注施工、各种临时支架、脚手架架设及起重设备使用、水中基础施工。
4.房建工程:基坑开挖与支护、脚手架与支撑(荷载设计计算、施工与验收)、施工电梯使用,“三宝”、“四口”防护、起重吊装作业。
5.临时施工用电。
6.石方爆破作业。
7.大型机械设备转场。
8.锅炉与压力容器使用和管理。
9.爆破物品的储存、运输、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条 施工安全方案逐级审批制
1.营业线作业,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查签字,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2.隧道施工作业,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实施。其中,瓦斯隧道施工方案要经专家指导和论证后组织施工。
3.桥梁作业,一般项目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查批准。跨大江河海等特殊条件桥梁施工和900吨以上制架梁、移动模架施工安全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查批准,特殊情况需经专家现场指导。
4.房建工程,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临时施工用电,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6.石方爆破作业,小型和零星爆破作业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大型爆破和特殊爆破作业应聘请专家编制施工安全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和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7.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必须报权威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8.爆破物品的储存、运输、管理和使用,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十一条 施工安全方案和事故易发点检查工作,严格按照“重难点工程、高风险工点”控制程序执行,由项目经理(专业化分公司经理)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现场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现场监控。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签字交接手续完备,有据可查,逐级上报。
第十章 劳务分包安全管理
第九十二条 劳务分包是指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从事工程劳务业务的外部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商),应视同为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采用审查资料、走访调查、企业信用查询等方式,对分包商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分包商安全履约评价并进行安全不良记录统计工作 。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依法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责任义务,或签订单独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状态、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明施工、人员安全行为等进行严格要求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九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照分包合同安全条款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分包商拟安排进场的班组长、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物资等进行核验,符合约定要求后方可进场。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指导、监督分包商加强班组建设,对分包商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新进场(转岗)1个月内作业人员、年龄55周岁(含)以上作业人员等特殊群体人员实行差别化管理,确保增强其遵章守纪、安全防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九十九条 施工开始前,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分包商安全责任区域,技术人员要对分包商班组长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分包商班组长应指挥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作业。
第一百条 所属各单位应对分包商施工作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作业面、特种设备、大型机械等,有权不予许可作业或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督促分包商及其班组长、作业人员自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指导分包商制定特种设备、大型机械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分包商机械设备维护保养情况、安全操作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将分包商班组长、作业人员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范围,进行统一教育培训,并对分包商工前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同约定等及时足额向分包商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相关设施用具的验收标准和管理程序等要求,并监督检查分包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第十一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所属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质量由采购部门负责,杜绝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一百零六条 项目安质部负责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场验收,对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防护用品进行交底,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安全性,确保有效。
第一百零七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出现问题及时更换。
第十二章 应急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相关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百零一十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相关要求,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和本级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情况,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结合行业规范、建设单位要求和工程施工特点等,保证应急资金投入,明确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人数,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建立应急物资台帐,明确应急物资存放地点和具体数量,并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明确专人进行维护与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或使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所属各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如遇安全生产事故,所属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救援,必要时寻求社会支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参与事故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事故管理”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险性事件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险性事件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险性事件主要包括:隧道及地下工程塌方、突水、突泥、瓦斯突出、隧道斜井溜车、竖井罐笼坠落、隧道防水板着火,模板、支架垮塌、爆模,支立钢筋结构倒塌,梁体、提运架梁设备、铺轨机、起重设备(塔吊、吊车等)倾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地面沉陷及附着物受损,施工边坡滑塌,深基坑坍塌,生产、生活区火灾、食物中毒、洪涝灾害,在建铁路工程溜车,盾构失火、突水、塌方,危爆物品丢失、爆炸,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光电缆、供水、供热或燃气管道挖断,运输车辆倾覆,隧道及地下工程、地下管网有限空间、深基坑、挖孔桩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重点针对事故信息报告、内部调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事故报告
1.报告事项: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人员涉险被困或下落不明情形、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时必须报告。
2.报告程序 :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及安全监督部报告,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公司负责人或安全监督部应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3.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采取的措施,向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5.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故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格式上报相关报表(快报、续报、月报、季报、年报、终报),并由公司安全监督部上报集团公司。
第一百二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
1.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应成立由安全、技术、设备、纪检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开展事故内部调查。
2.事故内部调查需查明管理、技术、设备等方面的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3.政府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期间,各级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涉,不得隐瞒、造假、销毁相关证据。
4.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与政府机构对接,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安全监督部。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
1.公司及事故单位应依据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批复,结合内部调查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2.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按照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J安监﹝2020﹞111号)、集团公司《资产保全监管办法》(公司监﹝2018﹞92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公司安质﹝2020﹞591号)相关规定执行。
3.对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事故(事件)的责任单位,由公司实行经济处罚,原则上不与纪委监察部和集团公司重复处罚。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百万以上四百万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四百万以上一千万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以上二千万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人员伤亡,但负非主要责任的事故单位,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罚款。
对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认定为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按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50%予以罚款。
对发生险性事件的单位,按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50%予以罚款。
4.对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事故(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依据事故(事件)性质承担责任,实行经济处罚,并取消当年包保责任兑现,不得参与当年提职晋升。
(一)对发生险性事件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人
每发生一起险性事件,罚项目经理(项目第一责任人)1万元,项目书记0.5万元,项目总工0.5万元,安全总监0.5万元,现场副经理0.5万元、安质科长0.3万元、安质副科长0.3万元、技术科长0.3万元,专职安全员0.2万元、技术员0.2万元。
(二)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
每起死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罚项目经理(项目第一责任人)1.5万元,项目书记1万元,项目总工1万元,安全总监1万元,现场副经理1万元、安质科长1万元、安质副科长0.5万元、技术科长0.5万元,专职安全员0.3万元、技术员0.3万元。
每起死亡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罚项目经理(项目第一责任人)3万元,项目书记1.5万元,项目总工1.5万元,安全总监1.5万元,现场副经理1.5万元、安质科长1.5元、安质副科长1万元、技术科长1万元,专职安全员0.5万元、技术员0.5万元。
每起死亡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罚项目经理(或项目第一责任人)5万元,项目书记2万元,项目总工2万元,安全总监2万元,现场副经理2万元、安质科长2万元、安质副科长1.5万元、技术科长1.5万元,专职安全员1万元、技术员1万元。
(三)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相关领导取消年度安全包保兑现奖,经济处罚参照集团公司《资产保全监管办法》(公司监﹝2018﹞92号)的规定处理。
(四)对社会影响大和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以及处理事故不力的单位,对其主管领导按提高一个事故等级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5.业主、监理、政府监督部门、新闻媒体对生产安全事件进行公示或曝光,造成企业信誉受损的,或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按包保责任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对发生事故的劳务队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进行罚款处理,并将上述内容作为合同签订的违约条款,纳入合同范本中。因“三违”行为,1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外部劳务队伍,经安委会研究决定予以清退。
7.上述经济处罚的事故(事件)单位应上缴至公司财务部,上述经济处罚的事故(事件)责任人应上缴至项目财务部,与安全生产费用一并实行专户管理。
8.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安委会审定通过。
第十四章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依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安全质量工作包保责任状、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事件发生等情况对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与被考核单位领导、员工职务晋升、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挂钩。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全面落实包保责任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全年无亡人事故,无因我方责任造成的铁路行车一般D类及以上事故,无机械设备、交通、火灾、爆炸、急性中毒事故,无矽肺病发生,全年无险性事件,无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发生,年度考核评价按照包保责任状予以兑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安全文明工地”、股份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单位”的单位,奖励3万元;获得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单位”的单位,奖励1万元;获得公司“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的单位,奖励5万元;获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的个人,奖励3000元;获得公司“安全管理业务标兵”的个人,奖励20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综合成绩排名情况,评选公司年度“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所属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