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该条内容具体解读如下:
1. 经济补偿金计算原则:
- 劳动者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来计算经济补偿;
- 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工资标准的确定:
-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上限。
3. 补偿年限限制:
- 根据法律规定,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无论劳动者工作年限多长,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所以,当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根据上述规定核算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此外,在企业改制、合并、兼并等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可能也会被计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用于计算经济补偿时的总工龄。而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不同阶段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适用不同的经济补偿计算办法。
例:小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二十年零三个月,月工资为5000元,由于公司破产,公司需要支付小明经济补偿金,需要支付多少钱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小明在该公司工作了20年零3个月,20年就是20个月的经济补偿,3个月不满半年,就是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需要支付小明20.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小明的月工资是5000元,没有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所以没有年限的限制,小明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就是5000*20.5=10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