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雷锋精神、为人民服务)
一、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无法确定。
答:双方在离婚纠纷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存在争议的,可通过双方协商、竞价(价高者得)、作价(双方定价)、评估(交由第三方公司进行评估时长价值)、拍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拍卖)等途径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定值,但在分割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婚生孩子生存问题”、“女方权益问题”、“无过错方原则”、“弱势方保护”等。
二、分割财产中,存在其他产权人是否需要追加?
答:离婚案件中,针对需分割的财产存在多人权益的,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不得将其他产权人一同列为被告,应当另行起诉,因为一个案子只能处理一个纠纷。
三、婚姻无效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3、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各地不同,具体参照各地标准)。对于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特别程序,对该类案件进行裁决。
四、分居两年是否会自动判决离婚?
答:分居满两年,只是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并非自动离婚,对于解除婚姻关系,一个是向民政局申请离婚,另一个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五、庭审时追加财产分割,法院是否会处理?
答: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当收到法院开庭材料时,有10-15天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对于需要分割的财产应当在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作出答辩意见和追加财产,但庭审过程中,另一方同意该请求的除外。
六、起诉以后,如果对方不出庭,法院会如何判决?
答:起诉以后,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电话联系、寄送材料、现场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对方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如开庭期间未出庭,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决,这个过程可以理解为“缺席判决”,判决后,案件依旧可生效和判决。
七、原告撤诉,被告坚持离婚的,法院是否应当准许?
答:若原告撤诉,被告坚持离婚的,被告可另行起诉。
八、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九、民政局离婚后,能否再以离婚损害为由起诉?
答: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年内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十、同居期间生育子女,抚养费如何处理?
答:可以提起抚养费纠纷。
十一、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十二、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十三、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四、探视权问题?
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十五、已年满18 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