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将继续进行刑事侦查工作。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却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一个月。
2、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就必须保证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足可靠,并且还要撰写起诉意见书,将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提供给同级人民检察院。
3、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来作出决定。
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进行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在一个月内应当完成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最多进行两次。在补充侦查完成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人民检察院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如果人民检察院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凿充分,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就应该做出起诉决定,并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最长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判决,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