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笔者已经发了多篇文章谈了医保改革的问题,有财产权社会义务、公共利益、政治话语和个体差距不同等内容。
昨天的文章里,谈了医保改革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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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啥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当然是相对于具体而言的,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按照医保领域专家所言,“医疗保险归根到底是一种社会保险,这就意味着它具有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性质。”
接着专家指出,参保人年轻时得病少,到年老时容易生病,看病吃药仅依靠个人账户积累是有限的,把大家的钱放在一起,可以实现用大数法则化解社会群体的风险,更大范围满足公众医疗需求。
这就当然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公共利益又是一个看似严谨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但是又很难被定义。
公共利益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吗?
这显然不可能,青菜萝卜还各有所爱,何况每个人的诉求也不一样,也就不可能说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了。
那公共利益亦是集体利益吗?但是哪些人是集体?绝大多数人就是集体吗?怎么保证少数人的利益不受大多数人的影响呢?亦或是个体利益的简单机械相加?
似乎都不是!
即使《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也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共利益”这一晦涩定义概念背后,其实也是也有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成本、效率的考虑。毕竟,如果所有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都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那就意味着行政机关会长期处于司法纠纷之中。
而在千变万化、日新月异的今天,很多事情只有搁置争议,不断完善,不能陷入法律纠纷中。
坦白说,求学阶段在判断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时就经常困惑。
那时就思考过,现实中有很多诸如医保改革这样的问题,其实是披着抽象行政行为的外衣被行政诉讼拒之门外,没有进入法律渠道得以解决。
当然,也有网友提出,行政诉讼的胜诉率很低,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很多事情,只能秉持长期主义,以日拱一卒功不唐捐的期待进行。
毕竟,如果行政纠纷、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没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又无法承担起足够重任,大量诉求又转而寻求信访救济。
笔者此前文章也谈了信访的问题,信访是利益诉求多元化背景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制度。
公共利益是一个泛化的概念,似乎涉及公众的事情都可以冠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公众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群体概念,但是又是由千千万万个真切、具体的人组成的,这背后有柴米油盐酱醋茶,有房贷车贷,上有老下有小,又组成更为复杂的社会网络。
于是,各类改革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实质上影响到每一个个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又不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寻求法律救济,这是一个比较拧巴的问题。
一直以来,行政行为的概念都是与行政机关相联系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也行使行政职能,这就使得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定义受到挑战,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救济,这将是一个深刻的问题。
总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行为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司法监督,意味着公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