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人格权,为什么要保护人格权

人格是指个体在对人、对事、对己等方面的社会适应中行为上的内部倾向性和心理特征。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那么我们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时候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甲与案外人丙曾经是前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4月双方分手。后,乙与丙建立恋爱关系。甲、乙之间互不相识。从2015年9月左右起,甲发现在A微博社交平台上,有昵称为B发布的,说甲是坐台女、裸女、有溜冰吸毒行为等对甲有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的微博内容。甲经过自我分析,怀疑是丙的新对象乙发布的,遂找乙交涉。乙承认是自己发布的,甲多次要求乙删除侵权信息,停止侵害,乙均不予理会。万般无奈之下,甲委托律师,决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律师分析

乙的行为,构成对甲人格权的侵犯,甲有权依法追究乙的法律责任。但是,甲要依法追究乙的法律责任,必须解决好这样一个问题,即A微博社交平台认证的昵称为B的账户,主体究竟是不是乙,这是甲依法维权所必须依据的基本事实。

虽然乙现在自认这些信息是自己发布的,但是,如果甲依法启动法律程序维权,不排除乙在法庭上会否认这些信息是自己发布的这种情况出现。如果这种情况出现,法院是不会根据乙曾经自认过这些信息是自己发布的,而认定乙就是这些信息的真正发布人的。因此,不能采取轻信或依赖把甲维权的基础,建立在乙法庭上自认这个方面,而是要依法锁定这些信息是乙发布的这个问题。



另外,虽然根据A微博社交平台的运行规则,A微博社交平台对所有昵称都是进行实名认证的,但是,实名认证的内容,A微博社交平台对认证人以外的其他人是保密的。因此,A微博社交平台上昵称为B的当事人,是不是乙,甲或者我们律师想直接通过从A微博社交平台查询、落实,证明信息是乙发布的,这样才有法律障碍。

所以,依法处理好本案的关键在于依法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保全A微博社交平台上,有昵称为B发布的,说甲是坐台女、裸女、甲有溜冰吸毒行为等对甲有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内容的这一证据。

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希望A微博社交平台提供与昵称为B有关的实名认证的内容。预计A微博社交平台是不会向我们提供与昵称为B有关的实名认证内容的,但是,这正是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申请法院调查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理由。



据了解,后续诉讼中,乙果然辩解那些内容不是自己发表的,乙和其委托代理人甚至认为甲是在向乙泼脏水,扬言要追究甲的法律责任。后经过一系列取证,甲方胜诉,乙当庭向甲赔礼道歉,表示愿意停止对甲的侵权行为,对甲进行赔偿,希望与甲和解处理本案,并删除了发布的相关信息,停止对甲的不法侵害。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都该增强法制观念,坚决不触碰法律的底线,知法守法,维护自身权益。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