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医药报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改革为切入点,积极探索构建精准执法新机制,推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执法规范化,有效解决了基层执法中的痛点问题。
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裁量基准改革路径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制定了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规则和专业基准,但经实践,通过裁量制度创新破解执法难题的必要性、紧迫性凸显,改革势在必行。2023年初,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将裁量基准修订工作纳入重大决策改革部署,成立由分管法制工作领导牵头的编制组。通过深入基层执法调研,总结裁量基准应用实践,汲取多方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用基准”和“专业基准”。
“四基准一清单”赋能裁量基准改革破题起势 2024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统称“四基准一清单”)正式发布。“通用基准”细化了10类共性裁量要素,确定了60项具体个性化裁量指标,规定了21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以及从重、一般、从轻、减轻处罚责任等级、位阶等判定标准。“专业基准”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责任条款,围绕等级、位阶、幅度、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五个方面建立裁量模型96个。“一清单”围绕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和管理措施四个方面构建裁量模型26个,为执法统一、准确适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提供了标准。
精准裁量加快数字执法发展 “四基准一清单”有力地促进了执法规范化,保障了裁量更加科学、精准、公正。同时,也为深入发展数字执法注入了强大动力。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于2021年启动了稽查执法办案系统,“四基准一清单”将裁量权从原则性规定转变为具体的数字化标尺,已经具备了与稽查执法办案系统对接的条件,为实现数字裁量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