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服兵役年限算工龄吗,为连续工龄还是一般工龄?


军人参军退役以后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接受政府安置上岗就业,一种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选择自主择业,那么退役军人进入用人单位再就业时,服役年限应当计算为就业企业的工作年限还是仅仅是军人的一般工作年限呢,我们可以看一下当下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单从该法条来看,貌似说退役军人进入单位,军龄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计算,但是从该规定来看,看不出这种工龄应当如何累计,所以该法条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还应当结合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再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从这条规定来看,能够肯定的是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年限,规定了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工龄有关的待遇,比如带薪年休假、医疗期等待遇,但是该条款是被置于该条例的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之下,应理解为只有在有关保险关系的接续情形下,军龄才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另外,已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所废止的原《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条规定已经明确为只有退伍后通过政府安排而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才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再次,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中明确“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三十六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63]中劳新便字第260号复函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其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根据《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从后面这些规定可以非常明确的看出来,军龄合并为用人单位工龄时是有区别的,只有在接受政府安置也就是国家分配安置的情况下进入用人单位,其服役军龄可以计入安置企业的工作年限,这个影响最大的是什么呢,主要是该职工如果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与企业解除,可能会存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计算年限的问题。


另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第十四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本通知施行前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军人退役时首次安置地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的规定,军人的服役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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