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下,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为了使刑事诉讼活动及时、快速地进行下去,避免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过长,并且保障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当然要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作出硬性规定。
根据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抓紧进行审查起诉,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超过则违法了。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果是改变管辖的,则从改变管辖后的另一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对人民检察院超过上述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等部门提出纠正的意见或者按照规定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