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知识内容大全(叮咚,请收下这份校园安全手册!)





在这重要的日子里

小编给家长和“童鞋”们送上一份

校园安全手册

这些必备的安全知识

你们都要知道哦!

01

校园安全



1.不要在校园内追逐,打闹,以防跌倒摔伤;上下楼梯时尽量靠右行走,不要奔跑。


2.课间操、上放学、集体活动按顺序解散,做到不拥挤、不推搡,谨防踩踏事故的发生。


3.体育活动或课外活动时严格服从老师指挥,遵守操作规范,不擅自行动,尤其是幼儿园及小学低年级学生,不能离开老师视线范围。


4.入学后,不随便出校门;放学时按顺序离校,不在校内逗留。


5.不摸、不动消防器材、电线及各类开关。


6.参加校园劳动时(如打扫、搬桌子等)注意安全,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2

食品安全



个人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饭前便后洗手,不喝生水,不扎堆用餐,不光顾无证照的餐饮店、路边摊,不食用有风险或不熟悉的食物,不购买“三无食品”,提倡分餐和公勺公筷。


尽量少食或不食以油炸、烧烤等方式烹饪的食物,做到低油低盐低糖,保持营养健康的饮食习惯。


崇尚节约、厉行节约的良好习惯,自觉抵制铺张浪费,珍惜粮食,践行“文明消费、节约用餐”的新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03

交通安全篇


1.外出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突然加速或返回。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不要在马路上追逐打闹。行走时不要突然蹲下,不要跨越道路隔离护栏。


2.乘车时,注意不要乘坐无牌无证、超员超速车辆。不能在乘车期间,擅自将胳膊、头等部位伸出窗外。


3.牢牢记住不闯红灯,靠右行驶,不在路上追车嬉戏。不骑车带人,不多人并排行驶,雨雪天气不要骑车。注意:未满12周岁不能骑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04

自我保护


1.学会尊重和善待他人,不以拳头大小论英雄,珍惜同学友谊,不做伤害同学的事情,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找到发泄情绪的正确方式。


2.受欺凌者在面对欺凌时,一要保持镇定,拖延时间,寻找机会向周围师生求救;二要在校园内外尽量结伴而行,避免落单;三要及时报告,被欺凌后要及时告知老师、家长,理智解决问题,不能以暴制暴,必要时要寻求法律的保护;四要多参加校园集体活动,多结交朋友,在锻炼自身的同时收获友谊,还能保护自我。


3.旁观学生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为被欺凌者提供适当的帮助,寻找机会向学校老师报告情况,做到不传播谣言,不起哄,不围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安全无小事

希望大家可以

健健康康上学

快快乐乐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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